南都:民众亦可从“谣言”司法认定中受益

2013年05月30日03:59  南方都市报 微博

  最高检日前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,用以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。近年来,在系列重大公共事件中,经常出现虚假信息的现象,发布者动机虽有所差异,但无论是对政府层面的公共治理,还是民众的日常生活,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影响。此次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,对于厘清此类信息的性质与危害,无疑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。

  在发布的3个指导案例中,有两个为危害机场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,前段时间,多地机场曾出现类似虚假信息,严重影响了机场作业,故公共舆论就此展开讨论,对类似行为施以较重惩罚的观点受到广泛认同,而此后公安机关也表现了类似的意愿。但由于缺乏办理类似司法案件的经验,司法领域普遍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,检察机关“认定难”的困境,因为存在这样的困境,过去很长一段时间,很多类似案件办理过程都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。

  此次最高检提及的司法认定中,涉及“编造行为”、“故意传播行为”、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、“造成严重后果”等重要事实认定。这其中,对于“编造行为”和“故意传播行为”、“向特定对象散布”和“不特定对象散布”等不同行为,提供了相应的定罪与量刑参考。

  对于行为是否造成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的认定,则认为应参考其行为对正常的工作、生产、生活、经营等秩序的影响程度,以及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。有专家表示,国内的“诈机案”,目前量刑普遍较轻,就此次最高检提供的指导案例相关司法认定而言,当前对“诈机案”量刑的争议,即在于不法行为是否造成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。

  抽离指导案例的“诈机”背景,不难发现,诸如传播主体是否存在主观故意,其行为是针对特定人群或不特定人群,这样的细节可影响一个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的定性。鉴于此类司法案件近年来才较为普遍,过去未引起足够重视,因此,最高检提供的案例不仅为满足司法机关的工作需要,对于普通民众而言,其意义也显而易见。随着各种网络社交工具的普及,民众对网络发言的热情也日益高涨,而出现在网络的各种传言,或是由某种不良动机导致的结果,或是传播者未经证实的猜测,其形态各异,但不良后果的出现,多与民众对其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认知有关。最高检普及此类司法知识,对今后方便民众预判相关行为的危害性,无疑也有重要价值。

  在一个信息流通性很强的互联网世界,各种小道消息、江湖传闻相互交织,它们当中,有的对现实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,亟须治理;有的则受惠于日渐多元的互联网人群结构,在流通过程被证伪,被稀释,继而消失在浩瀚的互联网汪洋中。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普通的民众,都须适应这种情况,尤其要区分来自互联网的一般性不实传言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谣言。鉴于当前社会矛盾多发,一般的不实传言背后往往裹挟着普遍弥漫的消极情绪,对于这种现象,相对严苛的司法威慑,包容对待或是更理性的选择。

  近年来,各地在突发事件中,谣言滋生现象日趋普遍,其中不乏后果严重的案例,在这样的情况下,司法机关针对影响恶劣的谣言施以重拳,的确有其合理性。但是,此次最高检发布相关司法指导案例,显然有着更为全面的考虑,而并非简单出于迎合打击谣言的思路。现实生活中,从政府公共治理的角度出发,“谣言倒逼真相”或许真的只是普通民众的一厢情愿,不应成为包容谣言的论据,但这种观点的盛行,的确又表明,谣言的生成机制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土壤,这其中,政府层面信息不够透明尤为显著。当前网络生态所表现出的戾气与不信任,乃至局部的恶劣谣言,并非只是司法不完善的结果,今后避免谣言滋生,不能单纯寄托于严厉的司法制裁。

(原标题:[社论]民众亦可从“谣言”司法认定中受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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